A01版:重点

A02版:要闻

A03版:看点

A04版:看点

A05版:齐鲁

A06版:齐鲁

A07版:文娱

A08版:书坊周刊

A09版:青未了·书坊

A10版:青未了·书坊

A11版:时局

A12版:声音

A13版:速览

A14版:乐动

A15版:乐动

A16版:乐动

E01版:今日济阳

E02版:主打

E03版:城事

E04版:主题

H01版:今日运河·城事

H02版:今日运河·城事

H03版:今日运河·城事

H04版:今日运河·城事

HC01版:文化示范·头版

HC02版:文化示范·重点

HC03版:文化示范·看点

HC04版:文化示范·人物

HT01版:今日运河·专题

HT02版:今日运河·专题

HT03版:今日运河·专题

HT04版:今日运河·专题

J01版:今日烟台

J02版:今日烟台·城事

J03版:今日烟台·城事

J04版:今日烟台·城事

Q01版:今日青岛

Q02版:今日青岛·民生

Q03版:今日青岛·专版

Q04版:今日青岛·专版

R01版:今日日照

R03版:今日日照·专版

R04版:今日日照·人物

烟台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新规实施

“的哥”从业年龄延长至65周岁

齐鲁晚报     2024年08月02日
  于洋 烟台报道
通讯员 由益铭

  7月26日,《烟台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简称《规定》)正式公布并实施。从烟台市交通运输局出租客运管理办公室获悉,《规定》采取“小快灵”立法形式,共十三项条款,主要明确了从业年龄延长等五个方面。
  据了解,《规定》已于2024年6月27日经烟台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7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7月26日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交通运输局出租客运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有效提高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更好地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缩短立法周期,早日惠及群众,《规定》采取“小快灵”立法形式,共十三项条款。主要明确从业年龄延长、从业资格管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重大服务质量事件处理、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设施设备管理及专用标志、标识、设备的使用和法律责任等五方面内容。
  一是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在部委规章基础上将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年龄延长至65周岁。
  二是规定通过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可以同时申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节约从业成本,促进行业就业;同时明确了客运出租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注销和吊销的情形。
  三是规定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相关要求,客运出租汽车发生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等情形的处理相关规定。
  四是规定车载设施设备的安装和使用要求,对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涉及的数据安全、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作出规定。
  五是规定巡游出租车辆专用标志、标识及设备的要求,以及违反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志、标识及设备的法律责任。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