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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开发商卖房,须公示辐射信息
  • 2013年08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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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省地铁、城轨等轨道交通设施陆续投入使用,保护百姓免遭相关辐射威胁迫在眉睫。9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已向社会征求意见。作为全国第五个为防辐射立法的省份,我省将从严管理各类电磁、电离辐射设施。

关键词:放射物 违规排放放射物,最高可罚50万元
  此次已进入送审阶段的《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主要适用于我省内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电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公安、卫生、无线电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都将负责保障潜在辐射源的安全。在这些能源、交通设施建设当中,各地将率先开展环境本底辐射水平调查,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
  省环保部门将建立核电站周边放射性污染物的监测系统。对于污染物排放情况,核电站应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咨询。违法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中、高水平放射性废水的,将被处以最高50万元罚款。

关键词:轨道交通 城轨应避让对电磁敏感建筑物
  省法制办法制一处相关人员表示,这部条例部分条款具有专项指导意义。其中,条例规定,在规划和建设电力牵引的城市地面轨道交通、磁悬浮列车,应当尽可能避让居民住宅等电磁环境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确实不能避让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证电磁辐射环境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居民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等都设为了电磁环境敏感目标,须加以保护和避让。

关键词:知情权 卖房隐瞒辐射信息最高罚10万元
  随着广电、无线网络在城市布局日益密集,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移动通信基站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的选址,也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防治电磁辐射的要求。条例特别规定,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对电磁环境敏感的项目,应进行环评。
  对于普通市民对防辐射知情权的要求,条例要求相关单位进一步公开相关信息。其中,今后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电磁环境的信息。对于开发商未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电磁辐射信息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最高处10万元罚款。

关键词:核电站 设非居民区外还有限制区
  根据条例,核电厂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场选址、运行、关闭都需要有环评报告。为保护核电站周围居民安全,核电厂周围应设置非居民区,非居民区的半径(以反应堆为中心)不得小于0.5km。
  核电厂非居民区周围应设置限制区,限制区的半径一般不得小于5km。大型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单位,应避免在该区域内建设。
  在规划限制区内严格控制人口机械增长,依法限制新建、扩建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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