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大病保险已“下乡”待“进城”
2014年02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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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日,国务院医改办下发通知,要求全国范围内推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实际上,这项工作在我省已经部分实现。2013年起,我省将参加新农合的民众纳入大病保险范畴,首批公布了20种准予保障的大病。
  自2014年起,这一惠民政策也将逐步惠及我省城镇参保人员。

  本报记者 尹明亮                   
新农合大病保险最高报20万
  若遇大病、重病,个人最高可获20万元的医疗保险补偿。这是目前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所规定的补偿标准。
  8日,在国务院医改办通知各省全面启动大病保险时,我省的新农合大病保险已运行了一年多。早在2012年10月,我省便公布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并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参加新农合人员纳入大病保险。
  根据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具体补偿办法,参合居民患大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大病累计医疗费用,在新农合报销后,大病保险对个人负担费用中实际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再给予补偿。
  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8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不低于50%,8000元以内(含8000元)的,给予一定比例补偿,个人最高年补偿限额为20万元。

白血病等20种大病获保障
  根据我省实施办法,大病保险资金原则上从新农合基金结余或年度新增政府补助中支出。2013年,山东省购买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15元。根据规定,每年年初,资金将由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从新农合基金支出户中,直接列支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用于购买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
  我省新农合确定的第一批大病病种共有20种,分别是: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超过一定额度可享二次报销
  国务院医改办的通知下发后,这一政策也将惠及我省城镇居民。
  目前,我省新农合与城居保的全面合并已经出台时间表,大病保险制度的调整方向也浮出水面。
  根据1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我省城居保与新农合的整合将在8月底前实现,并于9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该方案同时明确提出,我省将制定新的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对象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根据方案,与新农合大病保险确定了20个大病病种不同,整合后的大病保险将根据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补偿并剔除按规定不予支付的部分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当医疗费用超过我省规定的医疗费用额度后,居民就可以享受二次报销政策,受病种的限制减小。
  同时,在新的大病保险制度下,新农合原先的20个病种报销比例也不会降低,在山东省人社厅2014年度工作会议上,省人社厅负责人曾表示,在以额度报销为基础的同时,也会兼顾新农合原来的20个病种报销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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