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写有驰名商标或将被罚款10万
2014年05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菏泽5月3日讯(记者 董梦婕) 5月1日起,新版《商标法》正式发布实施,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违者将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新《商标法》规定,企业5月1日起,生产、经营者不能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中国驰名商标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是为了加强对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保护,是为解决商标争议、规范‘傍名牌’行为,并不是荣誉称号用来做宣传的。”王荣华说,随着新商标法的实施,相关企业要依法修改包装广告,如若“中国驰名商标”字样依旧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
  对于新旧商标法的衔接问题,王荣华表示,5月1日以前就已进入流通市场的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5月1日后,相关企业要更换商品包装、修改广告内容,新印制包装装潢的驰名商标企业,其新包装不可再印有“驰名商标”字样,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