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11岁女孩改随妈生活获支持
2015年03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日照3月23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张京常 徐笑梅) 日照五莲县一对夫妻离婚时,法院判决女儿跟随父亲生活,妻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时年满10周岁的女儿表达了跟母亲一起生活的意愿,二审法院依此将女儿判给了女方。
  2001年年底,刘丽(女)与张明在日照市五莲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他们生育一女。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加之其他矛盾,两人经常发生争吵,且愈演愈烈。2011年后,张明一再向五莲县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13年,张明第三次向五莲县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刘丽的婚姻关系,五莲县法院综合有关证据、双方陈述及查明事实,认为双方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由于女儿一直跟随张明生活,刘丽没有固定住所,法院遂依法判决女儿由张明抚养,刘丽可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行使探视权。 
  刘丽不服离婚判决,遂依法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在二审期间,已年满10岁的女儿明确表示在父母离婚后,希望能跟随母亲共同生活,于是日照法院根据“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之规定,改判女儿由刘丽抚养。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