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差,多缴工资保证金
建设单位连续三年考核A级免缴,考核D级按工程总造价2%缴存
2015年03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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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23日讯(记者 蓝娜娜) 自5月1日起,凡在青岛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需按规定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其中,连续三年考核A级单位可免缴存,上一年度考核为D级的单位按工程合同总造价最高缴存比例2%缴存。款项一经存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根据青岛市城乡建设委等5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自5月1日起,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都需按规定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保证金由企业自行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存入,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归缴存企业所有。该保证金专门用于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在缴存比例方面,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确定的考核等级,按照不同比例和数额分别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其中,连续三年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A级且无工程款拖欠的建设单位、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A级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可免予缴存;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D级或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存,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缴存最低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企业一次性缴存最低不少于50万元。因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导致上访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视情节严重情况,需额外一次性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2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
  在使用方面,若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确实支付工资困难,可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工资发放明细等资料,审查通过后使用;若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出现故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则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可共同申请使用。缴存企业取用的保证金须在动用后的3个月内原额补充到账。逾期未补存的施工企业,将要求其在原缴存保证金数额基础上增加一倍;逾期未补存的建设单位,依法暂缓办理其所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开、竣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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