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换老板,不承认伤者是其员工
法院最终确认伤者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5年03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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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实习生 李焕 通讯员 李超 王阳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而用人单位却因法定代表人变更,对劳动者受伤事实不知情为由,试图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免除工伤赔偿责任,那么劳动者的损失该由谁赔偿?近日,五莲县法院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3年3月份,五莲县的李强(化名)入职某单位工作,主要从事红外线、手摇切机切板工作。用工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亦未给李强交社会保险。
  同年9月27日,李强在从事切板过程中,被滑倒的板材砸伤,致左内踝骨折、腓骨骨折。李强想申请工伤,于2014年9月11日,向五莲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同年9月15日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李强不服,于同年9月30日诉至五莲县法院。
  庭审中,被告辩称,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5月份变更,对原告在2013年9月27日是否受伤的事实,现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并不知情。即使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因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不受被告的支配和约束,也仅仅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今年1月底,五莲县法院判决李强在2013年9月27日受伤时,与被告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原告在被告单位所从事的工作属于被告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法官说,工作过程中,需接受被告单位的指派和管理,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受其影响。
  “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李强就可以申请工伤,单位没给交保险,那么单位承担这部分费用。”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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