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规定六种情形行政负责人需出庭
2015年07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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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7月8日讯(记者 李泳君)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枣庄市近日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规定在重大、复杂的群体性案件等六种情况下,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办法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应诉机关。  有规定六种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分别为,以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对本机关或者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重大、复杂的群体性案件;影响较大的行政赔偿案件;二审和再审案件;确需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同时,办法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由本人就不能出庭应诉的原因向人民法院和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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