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枣庄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钉子户”“强拆商” 都得守规矩了
2015年07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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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婷婷
  7月8日上午,枣庄市召开《关于解读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新闻发布会,就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征收评估、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解读。会上,对于“强拆商”和“钉子户”问题,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郭继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康宝奇根据新办法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解答。
被征收人不满补偿标准,可提出行政诉求
  征收和补偿问题上,新办法中有了新的规定和调整。以往征收补偿问题上,不少住户反映有“强拆商”存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子莫名被拆了。针对此问题的存在,记者了解到到。此次出台的《办法》在征收程序上有了三个变化。
  首先,郭继存介绍,房屋征收增加启动程序,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经审查符合条件才可以决定启动房屋征收,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乱拆乱建问题。记者了解到,一些市民反映房子都拆完了还不知道用作什么,有了启动程序才知道房子为什么要拆。  
  另外,征收过程中增加了相应的公示制度,包括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公示;征收补偿方案公示;符合最低面积补偿的被征收人公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以及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公示。被征收户只有对公示内容无异议后才可以征收。
  同时,郭继存告诉记者,补偿标准一定要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新办法明确了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标准不满意,均可提出行政诉求,并进行行政复议,确保“阳光征收”。
“钉子户”拒不搬迁,将依法强制执行
  具体的房屋征收工作中,对于一些迟迟不搬迁的滞迁户,新办法有了新对待。康宝奇介绍,由于各种原因,征收工作现实中确实存在个别“钉子户”,对于他们拒不搬迁的情况,办法有了明确规定。
  据悉,对于“钉子户”也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供气或道路通行等方式强迫搬迁。
  记者了解到,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前提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要下达催告书。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未搬迁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康宝奇告诉记者,对于强制执行的住户,人民法院还要对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对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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