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咋申报、审定和拨付?
2015年10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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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同一项目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上级要求地方配套支持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由企业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年度项目专项资金书面申请,并根据不同项目提供相应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财政局、经信(经发)局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审定,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
  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生产性设备,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年内,未经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批准,不得转让或挪作他用。对已获得专项资金,但后期停建或者中止,没有按期竣工投产的引进或改造项目,缴回专项资金。 
  申请企业要对获得的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未经批准擅自转移生产性设备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追回专项资金的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财政扶持资金;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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