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周村财政局原局长贪赃两千万
曾以虚构土地整理复垦建设项目等名义套取资金
2016年01月17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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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淄博1月16日讯(记者 刘光斌) 利用担任区县财政局长等重要职务的便利,侵吞公款一千七百多万,受贿一百五十多万,挪用公款获利一百八十万,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一百多万。近日,原淄博市周村区财政局局长、周村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于学民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一案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被告人于学民1963年10月17日出生,为中共党员,曾任周村区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周村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周村区第17届人大代表。2014年7月26日,于学民因涉嫌贪污罪被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当年9月份,淄博廉政在线正式对外公布称,中共淄博市纪委对于学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淄博纪委称,于学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扩建项目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数额巨大。经研究,决定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对于学民在担任周村区财政局局长、周村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期间,长期利用职务犯罪的事实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学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周村区财政局局长、周村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古商城服务建设配套资金、虚构土地整理复垦建设项目、企业扶持资金等名义套取资金,骗取、侵吞公款共计1701.4361万元。利用职务之便,在财政拨款、拨付工程款、银行存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55.7万元。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3000万元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180万元。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105万元的重大损失。
起诉书中指出,被告人于学民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并罚。法庭分别就公诉人指控的被告人于学民贪污罪13项、受贿罪14项、挪用公款罪1项、滥用职权罪1项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于学民作最后陈述。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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