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单位公章骗取合约机
33部Iphone5全被变卖
2016年02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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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18日讯 (通讯员 刘恩科 记者 张焜)某公司员工李某擅自使用公司电子印章,并冒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骗得某通讯公司合约手机39部,其中iPhone5有33部,全部通过变卖或转赠他人获利。18日,记者从高新法院了解到,李某因此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3年3月至5月期间,李某利用山东某纸业公司员工职务之便,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及材料,擅自使用“某纸业公司”电子印章,以该单位名义与“潍坊某通讯公司”签订《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单位入网合同》、《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单位入网补充合同》,办理3G无预存单位担保优惠购机业务。骗取“潍坊某通讯公司”16G苹果iPhone5手机33部,32G三星N7102手机6部,共计价值人民币19万多元。随后,李某将手机以2800元至3300元不等的价格变卖或转赠他人从中获利。 
  记者了解到,办理这种合约机时,只需单位出具担保,合约机使用者可不必支付购机款或预存话费,仅需按照约定每个月支付通讯费即可正常使用手机。李某在取得手机后,曾经还为这些手机所绑定的手机号支付过一些通讯费,但随后不久就停止了付费,直至这些手机号欠费停机。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李某及其亲属与“潍坊某通讯公司”签订协议书,赔偿“潍坊某通讯公司”合约机及其通讯费用共计人民币21.5万多元。“潍坊某通讯公司”对李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潍坊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擅自使用他人材料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刑罚。鉴于李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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