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淄博禁止燃放孔明灯
也不允许生产和销售,违反者将被罚款并拘留
2016年02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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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18日讯(记者 王亚男) 元宵节快到了,想要燃放孔明灯的小伙伴注意啦,今年淄博禁止燃放,违者罚款并拘留。
  为进一步加强春节、元宵节期间消防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淄博市公安局制定了《关于严禁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对违反禁令,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近年来,淄博市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造成的灾害事故大量增加。为消除隐患,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淄博市公安局下发《关于严禁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通知要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严禁在全市任何场所、地点燃放孔明灯。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区县镇(街道办)、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要大力开展禁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对发现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将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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