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某到庭接受审判的监控画面。
本报记者张泰来 摄
“被告人安某请正面回答问题,直接回答公诉人问话!”15日上午,济南历城法院,备受关注的“3·18撞童弃童案”第二次开庭,驾车肇事将7岁男童撞伤后逃逸的在校女大学生安某首次到庭受审。面对公诉人和代理律师的询问,安某屡屡沉默,审判长不得不数次催促提醒其正面回答问题。双方律师就安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刑期进行了辩论。
本报记者 张泰来
实习生 丁玉霞
肇事司机:
多数时间沉默无言
15日上午,20岁女大学生安某坐到了历城法院第五审判庭的被告席上,低垂着头。
今年3月18日深夜,被告人安某驾车带车主张某伟、张某胜、常某臣在工业北路曹家馆路口,将跟随奶奶一起过马路的杨家研撞出去三四米。之后车上三男一女均下车查看,但无一人报警,车主张某伟更是支开了家研的奶奶,将家研抱到马路对面绿化带后指挥其他三人逃逸。第二天,四人还去游乐场游玩。该案于11月7日首次在历城法院开庭对车主张某伟进行了审判。
历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宣读了公诉书,指出被告人安某驾车观察不周,将被害人杨家研撞倒造成其脑部及全身多处损伤,伤情达到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安某未对受伤的家研进行救助,也没有报警就逃离现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法院依法对其做出三年以内有期徒刑的处罚。
根据安某此前的证言以及肇事车主张某伟的供述,安、张两人是通过手机软件陌陌认识的男女朋友关系,已交往了半年多,事发前安某曾去河南商丘与张某伟同住了一段时间。张某伟比安某大九岁,已婚并育有两个孩子。
依照程序,公诉人询问安某与张某伟的关系,安某不发一语。在对安某进行询问的半个小时里,尽管审判长多次提醒其正面回答问题,但她多数时间沉默无言。
对于公诉书里陈述的交通肇事事实,安某表示没有异议,但也为自己进行了辩解,称当晚张某伟把孩子抱到路对面后,她想去查看被张某伟拦下,没报警也是因张某伟不让报,并让她不能把事故告诉任何人。
辩护律师:
逃逸是受他人指使
安某的辩护律师选择进行有罪辩护,称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起因以及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提出多条理由,希望法庭对安某从轻宣判。
辩护律师认为,事故发生后安某之所以选择逃逸,是因为在惊吓过度的前提下受了张某伟的指使,认为安某属于被动逃逸,也是事故的受害者。而车主张某伟的指使是本案逃逸发生的主要原因,他才应该承担逃逸事故的主要责任。
辩护律师还认为安某属于主动投案,且如实交代罪行,悔罪态度良好,应当按自首从轻处理。安某在事故发生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发生事故是偶然的,属于初犯、偶犯。
辩护律师还提出安某家虽经济困难,但已经支付了家研的治疗费三万元,后期也愿竭尽所能进行赔偿,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积极给予民事赔偿的可减轻对被告的处罚。辩护律师总结认为,安某年纪还小,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宣判,最好适用缓刑,给她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家研代理律师:
安某有加重处罚的情节
对于安某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当庭予以反驳,指出安某作为成年人具有独立行为能力,在事故发生后明知孩子受伤严重,不积极施救也没有报警,已构成肇事逃逸,其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明确,辩护律师所谓安某“也是受害者”的说法不成立,她必须对事故承担责任。
家研的代理律师、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的许仕文表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就是肇事司机本人,安某必须承担交通肇事罪的罪名。
许仕文认为,按照刑法第133条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上述规定,许仕文提出安某有加重处罚的情节。首先,安某在实习期内驾车未依法张贴实习标志,在事故发生后逃逸,第二天还到齐河欧乐堡游玩一天,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安某是在警方艰苦排查确定嫌疑人信息后才投案的,即便认定其有自首情节,量刑时也不足以大幅度从轻。此外,家研的后期治疗仍要花费大量金钱,事故对杨家造成的损失估计在百万元以上。安某家属给出的三万元赔偿无疑是杯水车薪。
鉴于此,许仕文认为对安某适用三年以内有期徒刑的刑罚太轻,如果其家属不能积极对家研进行赔偿取得杨家的谅解,要对其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内的有期徒刑。
“对于交通肇事案件,经济赔偿是被告人最有力的悔罪表现。”许仕文对齐鲁晚报记者表示,安某家属如果积极赔偿取得了家研家人的谅解,不管是判处几年都有可能判处缓刑,如果赔偿不积极则要面临实刑。从目前的情况看,安某家属虽口头说愿意积极赔偿但没有实际行动。家研母亲李华在受访时表示,现在家人最希望的是对家研做进一步康复治疗,尽量减少事故对孩子的影响,只要安某家人积极赔偿,可以接受对她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