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贾敬龙生活照(资料片)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核准了犯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贾敬龙死刑,受到社会广泛关注。15日上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法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贾敬龙执行死刑。对此,最高法相关负责人针对本案中的几个焦点问题,解释了贾敬龙为何“罪该处死”。
因拆迁产生怨恨
大年初一当众杀人
本案源于石家庄北高营村的一次拆迁事件。2010年底,北高营村村民贾同庆(贾敬龙之父)与村委会签订了同意拆迁协议,并按协议取得平价房一套、置换房一套后,搬离了旧房。但贾敬龙拒不听从其父母及女友等人的规劝,不同意从旧房搬迁,随后还搬回旧房居住。
2013年5月7日,北高营村村委会按照规划以及拆迁协议,对贾同庆家的旧房实施拆除,导致双方发生冲突。贾敬龙遂对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何建华产生怨恨,并预谋对何建华实施报复。2014年10月,贾敬龙购买了三把射钉枪、一把仿真手枪及射钉弹药等,并对射钉枪进行了改装、试验,使射钉枪可以直接发射,射钉可以穿透一厘米厚的木板。
2015年2月19日(大年初一)上午9时许,贾敬龙携带射钉枪及仿真枪,来到北高营村团拜会会场,当着近千名村民的面,向刚刚在台上拜完年走到台下的何建华后脑部射击。射钉贯穿何建华颅脑,致何建华颅脑损伤死亡。
作案后,贾敬龙驾驶事先停放在现场附近的汽车逃离现场。面对村民的阻拦,贾敬龙拒不停车并开车冲撞。随后贾敬龙的汽车被其他村民的汽车撞停,贾敬龙下车后高声拒捕,持枪恐吓前来抓捕的村民,并朝村民开了一枪。后追赶的村民将贾敬龙制服,公安民警赶到并将贾敬龙抓获。
四要素使得贾敬龙
符合判处死刑条件
最高法负责人认为,贾敬龙属于法律规定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具体来说有以下四个原因。
首先是预谋报复,主观恶性极深。本案与突发性激情犯罪,即一般民间纠纷导致矛盾激化、在情绪冲动、一时失控下引发的突发案件不同。为实施杀人,贾敬龙做了近两年的准备,精心策划杀人活动,包括准备杀人凶器,选择杀人的时间、地点,直至实施杀人犯罪,反映出具有极深的主观恶性。
其次是持枪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涉枪犯罪历来是我国打击的重点犯罪,贾敬龙事先购买了射钉枪、仿真枪以及弹药并进行改装。经他改装后的射钉枪装弹后可随意发射,射出的钢钉能打透五合板,足以杀人。
第三是杀人后持枪抗拒群众抓捕,人身危险性极大。贾敬龙杀人后驾车逃跑、撞向村民,且下车持枪恐吓村民并开车射击,反映出对社会极大的人身危险性。
第四是刻意选择在春节作案,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贾敬龙有意选择农历大年初一,在全村老少欢聚一堂、互相团拜、自排节目演出的欢乐喜庆时刻,当着全村近千名男女老少的面开枪杀人,引起村民极大的恐慌和愤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案件一审时,北高营村数百名村民向法院联名请愿,强烈要求法院主持正义,依法严惩贾敬龙。
不存在自首行为
也没有从轻处罚情节
贾敬龙在作案当日凌晨两点多,在其手机上编写一条反映其作案杀人的短信并存在草稿箱中,其中虽有“狂野在报仇何建华的自首之路”一句内容,但其在作案前至案发后,始终未向外界发送该短信,也未对他人表示要自首。作案后,贾敬龙未对村民表示要去自首,反而威胁村民并开枪,直到被抓获。故最高法认为,贾敬龙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不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
在本案中,贾敬龙认为是何建华“毁了他”,这才蓄意杀人。但经调查,整个拆迁事件中村委会一直根据贾同庆代表全体家庭成员签署的拆迁协议,组织拆除贾家旧房,方法虽有不当,但并非何建华个人独断所为,不能成为贾敬龙藐视法律、肆意杀人的理由,也不能成为对贾敬龙杀人行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关于贾敬龙作案时精神状态是否有问题的争论,最高法认为,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反映贾敬龙作案时和作案前后有精神病表现。
综上,被告人贾敬龙经预谋,持枪当众杀人,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手段极其残忍,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贾敬龙到案后虽能供认犯罪,但无悔罪表现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不足以对贾敬龙从轻处罚。一、二审对贾敬龙判处死刑,量刑适当,最高人民法院遂对贾敬龙依法核准死刑。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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