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滥用远光灯要常态化执法
2017年11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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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燮
  10月1日起,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共查处250余起夜间违规使用远光灯违法行为,分别依法给予驾驶员罚款100元、驾驶证记1分的处罚。(《齐鲁晚报》10月13日报道)
  相信多数人对部分司机滥用远光灯的行为深恶痛绝。滥用远光灯,对交通秩序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容易让迎面而来的司机产生“瞬间致盲”,眼前白茫茫一片,无法准确判断对面车辆的车速和距离,难以看清远光灯后方的路况,容易使驾驶员发生错误操作。因滥用远光灯导致的交通事故不少,甚至还因此发生过死人事故,这一交通陋习已成为交通管理中的“顽症”。
  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规定中明确了不能使用远光灯的几种情况,对于违反规定的驾驶人应当予以罚款100元及驾驶证扣1分的处罚。滕州市被查处的250余起夜间违规使用远光灯违法行为,不管这些司机是有心还是无意,其违法性质毋庸置疑,受到处罚当属咎由自取。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滥用远光灯行为并没有因为交警部门的整治而消停,反而是屡禁不止、泛滥成灾。当然了,除了个体文明的缺失外,一方面是交警查处滥用远光灯违法行为没有做到常态化,致使这一行为被发现并查处的概率很低,让很多司机养成了侥幸心理,甚至让一些司机误以为滥用远光灯只是道德问题,并不构成违法。另一方面,主要是取证难,一是该行为处于动态中,交警很难发现;二是交警拦下嫌疑车辆后,一旦关掉灯光,证据无法固定,而交通违法处罚,一定要有固定的证据,如酒驾,要抽血化验;超速,要测速仪测定;闯红灯,也得有现场照片等等。
  既然如此,要从根本上治理违规滥用远光灯行为,一是必须加强宣传和教育,让每一个驾驶员充分认识到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危险性,久而久之,才会养成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良好习惯。二是交通部门要常态化执法,让遍布城乡的各种探头及电子警察拍摄取证,加大对滥用远光灯行为的严管重罚,让屡教不改的司机付出“学费”,不给行车安全埋下任何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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