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只卖不租”需法律约束
2016年04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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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绍德         

  日前,齐鲁晚报报道了济南有小区自打地下车库整修后,小区的停车越来越乱。王女士在小区租了十多年的地下停车位,如今产权单位强制规定“只卖不租”,让她难以接受。
  事实上,像王女士这样的遭遇,在一些小区里普遍存在。我国《物权法》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由此可见,“满足业主需要”,是小区停车位设置的基本原则。
  因此,从理论上讲,开发商或物业不应以“只卖不租”或其他方式倒逼业主购买车位。只是,目前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致使开发商或物业存在打“擦边球”的现象,难以形成有效约束。
  从资源利用的角度看,目前城市中拥有私家车的居民越来越多,停车成为市民生活的“刚需”。小区停车位只卖不租,难免会导致小区内部车位产生空置,造成资源浪费。这些车辆进不了小区,必然要挤占公共空间。
  同时,车位问题解决不了,也影响到小区居民的和谐稳定,容易造成开发商、物业与业主的矛盾。单纯靠开发商或者业主自律显然不是办法,因此政府部门应当有所作为,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干预,规范此类行为。当务之急,是对开发商或物业提供车位的行为有个更明确的法律规定。
  目前,国内不少地方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就已明确规定禁止车位、车库只卖不租。比如,《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就曾经明确:开发商对于小区车位不得只售不租,一旦违反规定就遭到50万元罚款。
  而针对开发商钻法规的空子,不断延长车位租期的状况,新出台的《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又重新规定,开发商向业主出租车位租期不超过3年。用完善的制度约束开发商和物业的行为,笔者认为,这一做法很值得济南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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