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近日,广东博罗县公安局对被其非法刑事拘留34天的打假人作出国家赔偿并赔礼道歉。黄载回、陆元昌、范海等三名打假人多次购买问题食品(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过期食品等),向商家索赔,要求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2015年7月8日被广东博罗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7月19日中新网)
民间打假人一般指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假一赔三”的规定或食品安全法中“假一赔十”的规定,“知假买假”后向商家索赔的人,即通常所谓的“职业打假人”。虽然不乏一些民间打假人在索赔过程中有过激行为,但在缺乏充分证据的基础上,随意以刑拘手段限制民间打假人的人身自由,就有权力滥用嫌疑,且涉嫌过度保护不良商家。
民间打假群体的兴起,主要源于伪劣产品泛滥。即便基于赚钱目的,正常的职业打假行为也在客观上提高了商家的违法成本,净化了市场环境,减轻了监管部门的压力和普通人的消费风险。如果证据扎实、依据充分,商家承担的三倍或十倍赔偿也是咎由自取。打假人利用向媒体曝光、自行与商家和解、向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等手段索赔也是消费者应有的权利。
当然,现实中,民间打假领域良莠不齐,不排除有一些“职业打假人”游走在法律边缘,甚至敲诈勒索商家。如据《新京报》5月30日报道,一些“职业打假人”故意调包过期、虚假商品,然后索取赔偿,当时有八名“打假人”被移交朝阳区警方处理。还有一些打假人在索赔过程中不实事求是、有一说一,而是故意夸大事实并狮子大张口,严重地诋毁了商家的信誉。如黑龙江市民李海峰虚构其母亲患乳腺癌与经常吃今麦郎方便面有关系,以此提出450万元天价索赔,一审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作为特殊背景下的特殊存在,职业打假群体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意义,不该被苛刻对待。刑罚作为严厉的制裁手段,应该保持谦抑性,不能被随意启动。此事件中,也可能当地公安部门当初难以拿捏,刑拘了民间打假人,最终认为其有合法索赔依据,虽采取了威胁手段,但缺乏敲诈勒索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要件。这种对之前错误做法的及时纠偏,应起到警示作用,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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