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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立法应注重“细节”

齐鲁晚报     2020年09月09日
  □本报评论员 王学钧

  近日,住建部发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住房租赁的国家级行政法规,《条例》从出租承租、租赁企业、经纪活动、服务监督、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对住房租赁活动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以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此次出台《条例》的亮点显而易见。在全面“关照”住房租赁市场各方权利的同时,《条例》对住房承租人给予了必要的“倾斜”。这些对住房出租人的明确规制,有效改善了住房承租人相对弱势的处境,让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有保障。针对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某些乱象,《条例》对住房租赁企业与房地产经纪业务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者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不得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不得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这一系列“不得”,再加上“法律责任”部分的一系列堪称严厉的罚则,为相关市场主体划定了一条不容逾越的“红线”。
  当然,《条例》也有尚待完善之处。比如,《条例》虽明确规定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住房租赁合同,并要求租赁合同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但是,对不肯签订书面合同并如实上网备案的情况缺少必要的“说法”。又如,《条例》虽明确要求直辖市、设区市的房产管理部门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提供机构备案、房源核验、面积管理、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统计监测等服务,与公安、民政、税务、审计等多部门和单位实施信息互通共享,但是,对如何监督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的建立与运转缺少必要的“说法”。
  从这个角度看,《条例》应尽快完善“细节”并推出实施细则。这不仅关乎立法的诚意,更关乎将来执法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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