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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领域将迎来更严监管

齐鲁晚报     2021年01月23日
  《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除了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市场支配地位制定了认定标准和监管措施,还在以下方面对支付领域进行规范。
  《意见》强调,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支付”字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不从事支付业务的,任何单位不得在单位名称中使用“支付”字样。
  这条要求,将进一步规范支付行业“无牌裸奔”乱象。
  《意见》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划定了门槛,要求最低注资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股东应当以其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这条对不少中小型支付机构提出了挑战。
  《意见》对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非主要股东、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控人提出了详细要求。例如,同一法人不得持有两个及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10%以上股权,同一实际控制人不得控制两个及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这条有助于防范资本在支付服务市场无序扩张。
  《意见》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从事支付业务,不得从事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授信活动。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这条将对支付机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征信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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