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2日讯(记者 徐润杰 通讯员 李鹏 刘杨) 卖了4张电话卡获利1218元,却“赚”来行政拘留10日,没收违法所得1218元,并处10000元罚款的处罚。这是青岛市首例适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同时也是山东省首例适用该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
12月10日,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新型犯罪研究作战中心通过工作获取线索,宋某频繁在多个手机营业厅办理手机卡,经研判发现宋某名下的手机号涉及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分局网警大队通过深入研判后会同分局新型犯罪研究作战中心迅速行动,于当日14时,在辛安街道抬头村宋某暂住处将其抓获。
据了解,2022年11月,来青岛市黄岛区务工的宋某,在一QQ群看见收购手机卡的信息,想挣快钱的他立马加上对方的QQ号,双方商定一张手机卡300余元。宋某明知对方高价收购电话卡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依然以自己名义办理4张电话卡邮寄给对方,获1218元的“酬劳”。
在审讯时,宋某说:“我自己明明知道卖掉的手机卡可能会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为了一己私利,却给他人带来伤害,成了骗子帮凶,通过这件事情,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说完后宋某抱头痛哭。
12月10日,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警方对宋某做出依法行政拘留10日、没收违法所得1218元、并处10000元罚款的处罚。这是12月1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施行以来,青岛市首例适用该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也是自《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实施后山东省行政处罚的第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