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深圳市福田法院探索审判长责任制。通过选任程序公开选任审判长,按照“1+2+3+4”模式,建立以审判长(1人)为核心,包括普通法官2名,法官助理3人,其他辅助人员4人在内的新型审判团队。 审判长在该团队中居于核心地位,既是办案者,又是管理者,拥有案件的分配权、决定权、签发权以及团队成员的工作安排、管理考核权等。简单地说,就是将办理案件的权力与责任均交由审判长,团队里的审判资源由审判长支配,案件也由他说了算。 该院原本105名法官(含庭长、副庭长),35名审判长公选产生后,其他法官只能作为普通法官全部划分到以35名审判长命名的审判团队中去,该审判团队所审理案件质量、效率均由审判长负总责,一旦出现问题将追究审判长的责任,确保了案件质效的持续提高。审判团队分为立案、调解、速裁、刑事、民事、商事、房地产、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等35个团队,实现专业化审判。 佛山中院从2012年12月启动审判长负责制改革,建立起“1名审判长+3至4名合议法官+若干名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审判组织模式,遴选出35名审判长专职办案。其中,每名审判长将带领若干名法官,组成固定的合议庭承办案件。审判长对承办案件亲力亲为,最终负责。 据法制日报、佛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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