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法制办近十年来首次公开立法听证会在济南举行,陈述人正在表达自己的意见。 本报记者 张榕博 摄
本报济南8月1日讯(记者 张榕博) 30%居民反对便不可征收,是否少数人“绑架”多数人?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才能保证不滥用强拆权?1日,我省法制办近十年来首次公开立法听证会在济南举行,立法听证围绕替换现有拆迁条例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进行。据悉,该《条例草案》将于9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有些情况是产权人同意‘拆迁’,承租人不同意。对不起,‘拆迁’说习惯了,应该是房屋征收。”1日上午,随着“拆迁”和“房屋征收”两个用词在听证会陈述人发言时“过渡”,《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正式替换《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进入倒计时。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草案)》是今年省人大、省政府确保的立法项目,考虑到这件法规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因此作为向社会公开听证的立法项目。
当天上午,来自泰安、潍坊、青岛、日照、烟台的法学教师、房屋拆迁办工作人员、知名律师等10名陈述人和高校学生、拆迁户、农民和企业职工等10名旁听人参加了听证会。听证会上,陈述人围绕公共利益界定范围、征收一词是否具有强制性,最低面积补偿是否合理等问题展开陈述和讨论。特别是公众关注的第十五条,“超过30%的被征收人提出不同意征收的书面意见,不得作出房屋征收”这条限定条款,成为当天热议的焦点。陈述人郭振亮表示,此次立法立场,“站在”被征收人一边,第十五条正是保障大多数公民权益的“硬杠杠”。
省住建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潘岚君告诉记者,现行的拆迁条例规定,只有关乎公共利益的拆迁行为才允许“强拆”,而对于旧城改造、商业开发则未作出明确规定,也缺少相关限定和规范拆迁过程中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条款。在实际的房屋征收过程中,容易在拆迁部门和被拆迁人之间产生误解和矛盾。为此,省法制办专门前往十七市调研,并召集省信访局、历下区人民法院以及省附议办公室征集意见。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条例(草案)》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也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此次公开听证会后还将进一步完善,最终将在9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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