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少数人VS多数人
2014年08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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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反对,剩余70%的权益如何保障?
  “如果30%的被征收人不同意,旧城改建就要停止,那70%被征收人的权益如何保障?”陈述中,对于公众关注的第十五条,“超过30%的被征收人提出不同意征收的书面意见,不得作出房屋征收”这条限定条款,烟台大学法学院教师王洪平认为,不排除拆迁过程中少数人恶意串联,少数人“绑架”多数人,导致城市规划和建设遇阻,现实中也具有不可操作性,因此建议取消这一限定标准。
  对此表示赞同的还有有过房屋开发和拆迁经历的陈述人张明礼和陈绍全以及律师徐泰可。从2004年主持当地拆迁工作的张明礼表示,旧城改建也属于公共利益范畴,不应设立限定条款,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陈绍全则认为,依照规划法,公民有服从规划的义务。“上位法已经防止地方政府假借公共利益进行商业开发,因此这一限定条款应当废除。”一位陈述人表示。
  但泰安居民刘广博、青岛媒体人郭振亮以及公司高管徐杰则对这一条款表示支持。“低于30%可能真的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或者低于30%便难以真正表达民意,我认为30%限定可行。”刘广博表示。而郭振亮认为,如果任何房屋征求都可以划归到“公共利益”原则,那这种概念擦边球便可能导致政府滥用“强拆”权,无法保障公民权益。
  对此,多位陈述人建议调整限定比例,或将赞成和反对限定人数同时列入,以保证公平。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一条款既保证一些地区居民“盼拆迁改造”的心愿,同时还要维护少部分人的公民权益,“30%放在征收、补偿方案出台前后,还是分户补偿协议期间,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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