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再征意见,保障财产婚姻自由等家庭权利
老人再婚,子女不得分割财产
2014年08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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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8月1日讯(记者 张榕博 实习生 李晓荷) 1日,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数易其稿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经人大审议前,将再次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据悉,《条例(修订草案)》要求,优先将低收入纯老年家庭纳入保障房范围,老年证的公共服务优惠幅度也从此前的六项增加到九项。
老年人再婚
子女赡养义务不变

  随着我省老年人口今年突破1700万,《条例(修订草案)》对于这个新型社会群体在享有财产、婚姻自由等方面的家庭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新条例明确要求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老年人则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对于老年人关注的再婚问题,新条例要求,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赡养人以及其他亲属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不得扣留老年人的有关证件。
  而在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中涉及房屋财产分配问题,新条例也规定,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或者共有的住房在调换、改建后,老年人可以通过申请房屋登记以共有的形式实现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
困难老年家庭
优先纳入保障房

  我省未来将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建立并完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对辖区内六十五周岁以上常住居民,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及时接收救治老年病人,不得拒绝诊治,并配备医疗救护员,满足部分老年病人搬运、护送的需要。
  目前备受关注的独生子女老人和失独老人,新条例规定,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和残疾老年人扶助制度,政府和社会对于失去独生子女的老年人和残疾老年人应当给予关照和扶助。
  对于城镇当前出现的一些纯老年家庭,新条例对其中困难家庭也制定了保障措施,此类家庭将优先纳入保障房范围。
老年证享受优惠项目
增至九项

  该《条例(修订草案)》第四章“社会优待部分”在此次修订中新增内容最多。老年人持身份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优待政策从六项增加到了九项。其中,老年证在就医、景区内乘车、购票时享受优先待遇,在政府兴办或者给予资金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七十周岁以上免购门票,不满七十周岁半价购买门票;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完全免费,政府兴办或者给予资金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按照时段免费或者半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固定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备受关注的老年人免费乘车年龄,此次放宽至65周岁,而这一措施目前已经在我省11个地市陆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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