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放烟花,7人被行政拘留
制止违规燃放行为81起,11家限放区域内的长期销售点被取缔
2015年01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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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发布会现场。 本报通讯员 高攀登 摄
     本报济宁1月7日讯(记者 岳茵茵 高雯 通讯员 潘玉婷 董亚宁) 7日下午,济宁市举行城区限放烟花爆竹新闻发布会,2014年11月份以来,城区已制止违规燃放行为81起,行政拘留7人,罚款19人。同时,限放范围扩大后,城区原有的36家长期销售点已取缔了11家,限放区域内没有一家长期销售点。
  2014年12月1日,济宁市政府颁布《济宁市烟花爆竹限放规定》,《规定》实施前一个月,济宁市就已经展开了限放工作。2014年11月份以来,城区共制止违规燃放行为81起,查处烟花爆竹案件32起,行政拘留7人,罚款19人。“主要以教育劝阻为主,对情节严重的依据《治安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济宁市公安局副局长孔伟介绍,对于提供线索的市民实行了奖励制度,一经查实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现金奖励,目的是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号召广大群众检举揭发,制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在发布会上,济宁市安监局副局长常衍雷介绍,限放范围扩大后,市区原有的36家销售点取缔了11家,限放区域内没有一家长期销售点。安监局和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签订了“三拒绝三不卖”的责任书,规定凡是在限放区域内燃放的坚决不卖、凡是在城区搞开业庆典活动的坚决不卖、凡在城区进行结婚宴请的坚决不卖,防止烟花爆竹流向限放区域。
  1月5日起,城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申请工作开始,“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是只在春节前后规定时间内允许设点销售的网点,过了规定时间就要撤销。”任城区安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临时零售网点不允许走街串巷流动零售,只能在审批通过的销售点销售,禁止连摊、连片售卖烟花爆竹。相比去年,禁止售卖的路段今年增至13条。若要申请临时零售点可在1月9日之前向所在地的安监站申请。
 相关链接 
临时销售点 经营时间——
  限放区内的临时零售点,销售时间为2月14日至3月5日;限放区外的临时零售点,销售时间为2月4日至3月5日。
城区禁售路段——
  城区共有13条道路的部分路段禁止布点售卖烟花爆竹,包括:太白楼路(琵琶山路至济安桥路)、红星路(琵琶山路至济安桥路)、洸河路(琵琶山路至济安桥路)长青路(琵琶山路至建设路)吴泰闸路(建设路至济安桥路)、建设路(太白楼路至金宇路)济阳路(金宇路至任城大道)古槐路(太白楼路至吴泰闸路)、共青团路(太白楼路至吴泰闸路)、运河路(太白楼路至龙行路)、荷花路(车站西路至济荷公铁立交)、济安桥路(长青路至金宇路)、解放路(建设路至运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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