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交警首次注销精神病患者驾驶证
2015年01月31日 来源:
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1月30日讯(记者 钟建军 通讯员 温全福) 1月29日上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监考科办理了一起因精神疾病注销驾驶证的业务。据了解,这是全市首例因精神疾病注销的驾驶证。
29日上午11点,在业务办理大厅,驾驶员刘某正在按照民警的指引逐一在注销表格上签字。陪同办理的是市交警一大队的王警官。
王警官告诉记者,王某在前不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在事故调查中民警发现身为驾驶员的刘某存在精神疾病。经询问得知,刘某在一年多以前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了解情况后,民警立即向刘某阐明其自身状况已不具备驾驶条件,建议他到支队监考科自行注销驾驶证。刘某从保护自己和公共安全的角度考虑,也愿意申请注销业务。
负责办理注销业务的民警称,随着机动车驾驶员群体的不断增加,庞大的驾驶员群体中势必存在着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针对此种情况,《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明确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员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