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中院对平原财政局原局长宋振兴贪污受贿案作出判决
现身行贿日记,“财神爷”获刑14年
2015年04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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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3日,山东省平原县原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宋振兴贪污、受贿一案,经德州中院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宋振兴因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这名因商人“行贿日记”案发的官员,因财政局长身份引发广泛关注。
本报记者 马云云 通讯员 鲁剑轩            
被商人“行贿日记”牵出
  2014年,一本德州商人写的“行贿日记”在网络曝光,引起广泛关注。
  据报道,“行贿日记”是山东德州福源生物淀粉有限公司总经理张雷达所写。他在日记中记录了向当地多名官员行贿的详细内容,而时任平原县财政局局长的宋振兴在日记中被提及。
  德州市纪委立即成立调查组,对举报网文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一调查,最终查实有29名党员干部被举报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市、县纪委监察局对其中11名违纪人员作出党纪政纪处理。
  涉嫌犯罪的宋振兴被德州市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事发前其任平原县政协副主席兼财政局长,是全县的“财神爷”,可谓位高权重。
  检察机关查明,并经法院审理认定,2006年至2014年期间,宋振兴利用担任平原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和平原县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130.08万元,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01.51万元。
赃款已退但为时已晚
  2007年12月和2014年3月,因检察机关查账和纪检部门找其谈话,宋振兴先后两次向县财政局退缴了全部赃款,但为时已晚。
  2014年10月16日,德州市检察院以宋振兴犯贪污罪、受贿罪,宋庆波、代斌犯贪污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宋振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宋振兴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宋庆波、代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均特别巨大。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宋振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法院判决宋庆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代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另据德州市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显示,该案的另两名关键人物——福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雷达、山东大蔡牧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蔡福涛涉嫌单位行贿案,检察机关也已向法院提起公诉。

宋振兴九年贪腐路
  ●2006年至2009年
  宋振兴利用担任平原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和平原县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宋庆波、代斌采取巧立名目、开具假发票等手段套取国家资金,共贪污公款130.08万元,其中伙同宋庆波、代斌共同贪污50万元,代斌分得赃款5万元。

●2008年至2012年
  宋振兴利用担任县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福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雷达在向平原县财政局申请“过桥资金”等拨款中提供便利,收受张雷达给予的现金及购物卡等,折合人民币共计66.9912万元。

●2009年至2012年
  为山东大蔡牧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蔡福涛申请“过桥资金”等拨款中提供便利,收受其给予的现金及购物卡等,折合人民币共计17.5万元。

●从2007年中秋节至2014年春节
  宋振兴在担任平原县财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各县直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县直企业等财政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和拨付经费等方便谋取利益。利用逢年过节的机会,收受多个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所送现金及购物卡计31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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