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高温作业每人每月补120元
连发四个月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2015年06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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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8日讯(记者 李榕 通讯员 牟永来) 高温补贴,你领了吗?6月8日,记者从德州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6月到9月用人单位均应按照规定标准给企业在职人员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对于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德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称,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都应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期间的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适度减轻劳动强度;高温天气作业,应当保证生产环境安全,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设立中暑急救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对高温天气期间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或者记入劳动者健康档案;对不适合高温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劳动者可到所属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经核实劳动监察部门将责令企业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劳动监察部门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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