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民告官案,行政“一把手”要出庭应诉
如不能出庭应诉,本人要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
2015年07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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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25日讯(记者 刘雅菲) 日前,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济南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明确今后济南市的行政诉讼案件对本行政机关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其他案件由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据了解,《办法》中所指的“行政机关”是指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乡镇政府。而“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义务的行为。
  济南市此次新制定的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即“一把手”的出庭要求,明确提出“对本行政机关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其他案件由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在出庭应诉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向法院书面表明个人职务。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应由本人作出不能出庭应诉的书面说明。
  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要进行备案。行政机关在收到法院终审判决或裁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机构)书面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案情、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法院判决结果、有关工作建议、整改落实措施等。
  办法制定了保障措施,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出庭应诉工作制度,保证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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