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起草人详解新规
情人打的“分手费”欠条,无效
2015年09月20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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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清晰的界定,这一自9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在哪些方面做出了重大调整?它将如何影响你我的生活?
近日,“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暨国曜律师事务所第二届大型公益讲座”在济南举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原副庭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主持者姚辉就规定进行了详细解析。
本报记者 马云云
超过年利率36%,超出部分无效
按照1991年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但央行从2013年宣布,逐步取消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基准利率取消了,‘4倍’的基础就没了。”姚辉说,所以起草者决定采用年利率。
那么标准如何定?“当时分析,年利率高的时候12%,低的时候4点多,平均为6%,加上原来使用的4倍大家普遍接受,6%的4倍正好是24%,而24%不算太高也不算太低。”
就这样,规定划定了第一条线,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规定还设置了“天花板”,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这样,就明确出了“两线三区”,“24%以下为绿区,全部保护,借款人必须付;24%至36%之间为灰色区域,借款人付了就付了,再想要回也不支持,但借款人不付,也就不付了;36%以上无效,借款人即使已经付了,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企业间为生产经营借贷解禁
规定的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特定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为经营发展解燃眉之急,企业之间可以借款。“制订这一条款,是经过充分考虑后作出的理性选择”,姚辉说。
在让广大企业法人为之兴奋的时候,最高法院给这条规定又特别设了“金箍”——借款必须以生产、经营需要为前提条件。“如果以放贷盈利的那不行”,姚辉说,“因此这个放开是理性放开,是有条件地放开”。
他表示,如果法人之间的借贷不是建立在生产、经营需要的基础上,企业无需生产经营,肆意发放高利贷就能获得更大收益,这样的效果一旦形成,必然会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
非婚同居借款欠条没有效力
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五种无效合同的情形。比如,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这里面有一条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该如何理解?姚辉说,这要法官综合判断,但有几种比较明确的,比如基于非婚同居或婚外同居发生金钱往来而建立的借款关系,“诸如青春补偿费,答应给你50万元再也不来往,但现在50万元没有,先打个欠条,这就是违背公序良俗”,此外赌债也是如此。
涉及非法集资犯罪,法院先不审理
民间借贷很可能与非法集资犯罪联系在一起,一旦发现涉嫌犯罪,就要实行刑事一体化处理。姚辉介绍,我国刑法中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罪名共有七个,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根据规定,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如果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也就是‘先刑后民’,民间借贷行为涉嫌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法院民庭先不审理”,对此,有人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这是倒退。
姚辉解释,这样规定是从现实考虑的,非法集资犯罪往往涉及人数众多,容易引发群体化事件,目前来看,由公安检察机关进行刑事一体化处理是最好的办法,解决起来比较有效。
此外,对于近年来兴起的网络借贷,规定也很明确,如果网络贷款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网络平台不担责,但如果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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