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遇车祸政府可先垫钱
2015年10月11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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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青岛10月10日讯(记者 周衍鹏) 为确保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第一时间得到救助,青岛市正式出台并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或其亲属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部门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受害人死亡可以申请垫付丧葬费用。
今年9月份,新修订的《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凡出现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情况,按照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其中,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及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将垫付全部抢救费用。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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