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座小面包塞进21个孩子
司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拘役,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6年04月13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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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枣庄4月12日讯(通讯员 秦建波 记者 甘倩茹) 4月11日,滕州法院对被告人孔某驾驶校车超载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孔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滕州法院判决的首起校车超载入罪案件。
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孔某驾驶核载8人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接送21名幼儿园学生上学,在行驶至姜屯镇白庄村路段时,被滕州市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该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62.5%,属严重超员驾驶。同时还查明,孔某曾于2013年、2015年因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超员两次受到滕州市公安局的罚款处罚。2016年4月1日,该案被公诉至滕州法院。
据了解,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对原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犯罪做了补充,明确规定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将处拘役并处罚金。滕州法院审理认为,此案被告人孔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超载猛于虎,安全重于泰山。希望通过这起案件警示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家长提高安全意识、转变过去对校车超载只作行政罚款的错误观念,拒绝非法校车。”主审法官邱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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