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20岁不能变更民族成份
2016年05月28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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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5月27日讯(记者 范佳 万兵) 想变更民族成份,没以前那么容易了!27日,记者获悉,《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16年5月31日开始施行。公民要想变更民族成份,仅限18岁前及年满18岁之后的两年内,在这两个时间段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各有一次变更机会。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马辉说,依据新规,公民在十八周岁以前只有一次变更机会。“一是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是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是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马辉说。
而在公民年满十八周岁之后的两年内,若符合相关条件,也可申请变更一次。这就意味着,超过20岁后,任何公民将不得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此外,《实施细则》对民族事务和户籍管理部门的权限职责进一步明确,对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流程也进行了细化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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