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8日讯(记者 宋立山 通讯员 万月月) 男子曹某喝酒,朋友帮忙开车,安全到达小区楼下后,朋友先行回家,曹某在倒车时却撞上后面的轿车。日前,章丘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醉驾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曹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4年9月的一天晚上,曹某与朋友谢某、郑某等人在一家餐厅聚餐,曹某喝了酒,身体不适的谢某滴酒未沾。饭后,谢某代曹某驾驶车辆,载着曹某及郑某一同到达某小区,将他们安全送达并在小区内停好车后,谢某便匆匆回家了。
喝得醉醺醺的曹某从车上下来后,发现朋友送抵的地点与住所所在楼层之间还有一段较远的路程。于是,曹某便驾车准备驶离,不料倒车时却与后面停放的两辆车发生碰撞,致使三车均受损。经交警认定,曹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经抽血检测,曹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章丘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校园、住宅小区等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如果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亦属于“道路”范围,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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