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4日讯(记者 刘振) 近日,记者从德州市人民政府获悉,《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已经在2016年7月11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德州市具备地方立法权后出台的第一部政府规章,也是国家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以来,山东省地级市制定的首部大气污染防治地方规章。
记者了解到,《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建设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为导向,加强对燃煤、扬尘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实施对颗粒物、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监督管理部分,明确建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冬季采暖期错峰生产、约谈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等制度。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方面,分为燃煤污染、扬尘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几个方面。其中规定,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本市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支持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必须设置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实现油烟达标排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据了解,在法律责任方面也有了硬杠杠,其中,违反本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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