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单看执法效果,深圳交警的“创新”也许会超越其他地方的“墨守成规”。但是,这种不按法定程序的执法,本身就是对法律的轻视。在整治交通违法方面既要体现创新,更要展示文明,不能单纯为了效率而舍弃法律和程序。
滥用远光灯是一种令人头疼的“马路公害”。深圳交警近日出了一个“新招”,让被查处的司机坐在椅子上看远光灯一分钟,体验被晃眼的感觉。对这个“以眼还眼”的办法,有不少人因为解气解恨而为之叫好,但是必须警惕的是这种近乎“肉刑”的惩戒,正在背离现代法治文明。
滥用远光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也应该受到惩罚。根据相关法规,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违法行为,应该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记1分。翻阅以往新闻报道,可以看出各地交警基本都是按照法定标准进行处罚。深圳交警之所以别出心裁,用“看灯”的方式惩戒违法司机,很可能是觉得仅仅是依法处罚已经不足以有效打击滥用远光灯的行为,而肉眼“看灯”可以让违法司机直观感受到远光灯的威力,从而得到深刻的教训。
如果单看执法效果,深圳交警的“创新”也许会超越其他地方的“墨守成规”。但是,这种不按法定程序的执法,本身就是对法律的轻视。用强光近距离照射肉眼,是否会给个别违法司机带来生理上难以治愈的重创,这个问题深圳交警大概没有认真考虑过。即使“看灯”不会产生后遗症,这种让人瞬间眩晕的处罚也相当于打屁股,是以暴易暴的行为,它固然解气解恨,却背离了现代法治文明。在古代,笞刑杖刑刺刑等都是常见的刑罚,违法者不仅会感受到肉体上的剧痛,也会感受到人格上的羞辱。但是在现代文明社会,各种“肉刑”早已被废除,因为对肉体的肆意羞辱不仅无助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反而会让人觉得执法者可以为所欲为。
滥用远光灯的行为难以根除,恰恰说明了“徒法不能以自行”,对于各种不文明的交通违法行为,一方面要严格执法,另一方面还要不断普及守法理念,营造文明交通的社会氛围,前者治标后者治本,但是治本更为艰难,需要潜移默化。深圳是改革开放的窗口城市,有着较为成熟的城市文明,在整治交通违法方面既要体现创新,更要展示文明,不能单纯为了效率而舍弃法律和程序。否则,此端一开,各种法外之刑都可能借创新之名在各地堂而皇之地施行,这个副作用将比远光灯的滥用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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