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记录执法,更要鼓励市民拍照
2016年11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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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殷国安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近期发布《关于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通知》,明确在县级以上城市管理部门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各地城市管理部门要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客观、公正、完整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和相关证据,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虽然文件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重要意义”,但并没有具体阐述到底有什么意义。而且,过去很多地方的城管都配备了执法记录仪,就是为了记录执法全过程的,现在的意义可能在于,把执法记录作为全国所有县市的统一要求。
  我看这篇新闻时,是怀着一个动机的:全国县以上的城管执法都要记录在案了,会不会明确规定,允许和鼓励公民对城管执法拍照?起码不禁止市民拍照吧?然而,文件没有提到这个问题。我觉得这是一个疏漏,上级政府应该同时规定,允许和鼓励市民对城管执法拍照,把这作为城管自己记录执法过程的配套措施。
  从道理上说,既然城管自己对执法全程录像,那一定也会欢迎市民拍照。但在我的印象里,许多地方的城管都有这个矛盾做法:既宣布对执法全程录像,却并不欢迎甚至动手制止市民拍照。这里其实就是个选择权的问题。市民拍照,既可能拍摄整个场面,也可能拍摄下可供赞扬的画面,但更多的却可能是野蛮执法的场景。而城管自己录像也是有选择权的,即使在城管已经决定录像的执法中,镜头角度还是可以选择的,例如那些城管打人的镜头就可以不录,关闭录像仪最通常的回答是“录像仪没电了”。所以应该这样定性:市民拍照属于来自群众的外部监督,而城管自己的录像只是城管的内部监督,后者的监督公信力当然比前者差得多。
  既然今天要求城管对执法过程全程记录,那就应该欢迎市民对城管拍照监督。只有自我监督,而没有群众的监督,这样的监督是靠不住的。而且,即使城管不欢迎市民拍照,也无权剥夺市民拍照的权利,因为这就是公众的监督权。
  所以,全国的城管都应该做到两条:一是对执法过程全程录像,这是自己进行内部监督的手段;二是欢迎市民拍照,这是尊重市民进行外部监督的权利。如果只有自己监督自己,所谓欢迎监督就是不完善的。面对群众的围观拍摄,公安部要求,在拍摄不影响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习惯于在“镜头”下执法,注意规范执法行为,不说过头话、不做过激事。城管难道不应该借鉴一下公安部门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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