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乙肝作为“护身符” 男子屡次盗窃获刑
曾两次被民警抓获,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
2016年11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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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5日讯(记者 徐艳 通讯员 张立新 迟玉燕) 一青年觉得患有乙肝传染病,盗窃被抓获后也不会被看守所收押,从18岁一直盗窃到22岁,先后两次被公安民警抓获,二次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思悔改继续盗窃。2015年又因多次入户盗窃被抓获,送至日照市看守所羁押。近日,该男子因犯盗窃罪被岚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刚满十八周岁的赵某伙同吕某在东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趁居民家中无人之机入户盗窃十起,盗得现金、香烟、废旧手机等财物共计16000余元。东港公安分局将赵某送往看守所羁押时,因赵某患有乙肝未被收押,遂被取保候审。但赵某在东港法院对其作出判决前逃跑。
  随后的一天下午15时许,赵某单独在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某村入户盗窃,先在一户家中盗得价值8000元的黄金戒指、耳环、项链、转运珠一宗,后在第二户家中盗得香烟三盒,准备离开时被在该村核查暂住人口的岚山公安分局民警抓获,盗窃的物品当场被追回。赵某又未被收押并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
  2015年5月至9月,赵某又在岚山区高兴镇、巨峰镇等地单独入户盗窃三起,伙同刑满释放后的吕某入户盗窃四起,盗得财物价值12000余元。在最后一次实施盗窃时被民警抓获。
  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赵某入户盗窃财物价值3万余元已属盗窃情节严重,吕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两人被抓获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盗窃作案,部分被盗赃物被追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赵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两次脱逃,脱逃后仍继续实施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吕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赵某、吕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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