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下称“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自5月1日起对8个常见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有这样的表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外界解读为“‘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
“这份指导意见绝不是说醉驾入刑出现松动,而是旨在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醉驾入刑”或者“醉驾一律入刑”一直以来存在误解,那就是把“醉驾一律入刑”等同于“醉驾一律判刑”。
“‘醉驾一律入刑’本意是指醉驾一律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来量刑。指导意见中提及的情节显著轻微不定罪、情节轻微免罚,本身就存在于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中,很多犯罪如盗窃、故意伤害等犯罪类型都存在这样的内容,并不是专指危险驾驶罪。”陈泽宪说。
“指导意见并不是表示最高法对醉驾行为的宽容,而是将刑法宽严相济、罪刑法定的原则贯彻到了具体罪名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叶庚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刑法第十三条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三十七条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指导意见并非是对醉驾入刑的松动,而是将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内容引用到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指导意见中。
叶庚清表示,危险驾驶罪在2011年出台时[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为标志],正值杭州飙车案、长安街醉驾案造成很大社会影响的时期,各地展开了对危险驾驶行为特别是酒驾、醉驾的专项打击行动,司法审判上也相对从严把控。不过,由于判定标准出现问题,一些诸如“酒后在停车场挪车被判危险驾驶罪”“晚上醉酒,第二天被查出酒驾”等“情节轻微”的案例同样存在。
正是为了规范这些“情节轻微”的案例,指导意见提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定罪、情节轻微免罚。
据《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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