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湾溢油索赔案一审判决
2017年12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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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2月8日讯(记者 崔岩 马云云) 受社会关注的贺业才等原告诉被告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263案,青岛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6月,二被告合作勘探开发的蓬莱19-3油田B平台和C平台发生溢油事故,造成渤海湾大面积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贺业才等养殖户分别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虽起诉的金额各不相同,但事实与理由大同小异,均认为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造成其养殖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康菲公司予以赔偿并承担诉讼费用,其中165案的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其余98案的原告请求判令康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我国进行沿海养殖,依法应办理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证。该系列案件中,大多数原告未提交证明其养殖合法性的有效证据,其养殖收入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所有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养殖物的受损范围及具体金额,其主张的损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贺业才等原告以受侵害人身份提出索赔请求,应当举证证明涉案溢油事故与其诉称的损失之间具有关联性。贺业才等原告提交的证据虽能显示在其养殖区域存在油污,但不能证明该油污系来自于蓬莱19-3油田的溢油,因而未能证明其诉称的养殖损失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存在关联性。而国家海洋局公布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及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提供的相关鉴定报告显示,蓬莱19-3油田的溢油未达到涉案原告指称的养殖区域。据此,青岛海事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贺业才等原告主张溢油事故造成其养殖损失的证据不足,其要求康菲公司予以赔偿或要求康菲公司与中海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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