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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年底前全面实行河长制,骨干河道由省级领导任河长
省委书记省长担任总河长
2017年04月08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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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4月7日讯(记者 张玉岩 实习生 宋玉洁 郭丹宁) 7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年底前山东将全面实行河长制,由省委书记、省长担任总河长。全省在黄河、大汶河等16条骨干河道干流及南四湖、东平湖分别设立省级河长,分别由10名省级领导担任河长。
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刘中会介绍,2017年4月底前,建立全省各级河长体系;6月底前,出台省级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7月底前,负责牵头的省有关部门就牵头事项制定专项实施方案;8月底前,设区的市党委、政府出台实施方案及市级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10月底前,县(市、区)党委、政府出台实施方案及县级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12月底前,全面实行河长制。
根据今年3月31日印发的《山东省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山东将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并对村级体系延伸进行了明确,将分别组建省、市、县三级河长制办公室,明确乡镇负责相关工作的机构。在总河长设立方面,省级总河长由省委书记、省长担任,副总河长由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省长担任,各市、县(市、区)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在河长设立方面,全省在黄河、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沂河、沭河、漳卫南运河、梁济运河、韩庄运河等16条骨干河道干流(上述河道均包括其上所建的各类水库)及南四湖、东平湖分别设立省级河长,分别由10名省级领导担任河长,并明确一个部门(单位)作为联系单位,负责落实河长安排事项和工作任务。各市、县(市、区)在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并鼓励设立民间(义务)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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