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卡合约拒赔,想得挺美
法院:由于事前未作明确说明,该条款无效还得赔
2016年06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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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1日讯(记者 刘光斌) 货车卸货时发生侧翻造成损失,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竟吃了“闭门羹”。近日,博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据了解,该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于2011年6月达成机动车保险合同,承保期至2012年6月为止,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25万元。合同中特别约定一栏第8条约定,“自卸车起顶时,不论任何原因发生侧翻、砸落等事故造成本车车辆损失、车上人员伤亡及第三者的任何人身和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012年3月份,吴某某机动车发生侧翻,造成损失6.77万元。吴某莫提出赔偿,但保险公司却以合同中有特别约定而出具拒赔通知书。
  根据我国《合同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
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就免责条款向原告履行了解释及说明的义务。且保险公司提供的调查笔录时间发生在书面拒赔通知以后,且原告吴某某对内容不予认可。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说明的义务,免责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博山区人民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做出赔偿,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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