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减征优惠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开具日期为准,开具日期在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享受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开具日期在2018年1月1日(含)之后的,将执行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时限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开具之日起60日,超过60日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临近年底,目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相对较多,请纳税人错时缴纳车辆购置税,以节省您的宝贵时间。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15日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提醒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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