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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称委托人“邪恶之徒”,律师岂能忘记职责所在

齐鲁晚报     2020年10月20日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评论员 马纯潇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网传一份“辩护意见”引发网友热议。杭州律师林维清在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罪上诉一案中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援助,但在辩护意见中却写道,“自古律法只对心地善良之人宽饶其情”“只能以刑罚诛其恶行恶念”。并称自己的委托人是“宵小之辈”“邪恶之徒”。
  据报道,辩护词主文内容仅一张A4纸而已,通篇采用了文言句式,结尾“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定罪量刑正确”最为扎眼。
  我们不得不承认林律师的文章写得短小精悍,文采斐然,如果是一篇作文的话,得分肯定不低。但是,作为一份辩护词,给他零分都嫌高,必须负分!
  为什么这么说?那是因为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林维清明显是屁股坐歪了。即便他的委托人当真如他所言是“邪恶之徒”,口诛笔伐也应该是旁观者的事,证明其“邪恶”则是公诉人的职责。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林维清律师的辩护,有律师同行发文指出,“这样的辩护意见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更是严重违反刑诉法和律师法。”“这是以辩护的名义指控了委托人的罪行,认为被告人罪有应得。”
  我们注意到,林维清是法庭为犯罪嫌疑人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但即便是法庭指派,其职责依然是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应因委托方式的改变而有所改变。
  律师辩护制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而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律师“真辩”和法庭对律师辩护的尊重。
  有人说,也许林维清律师的委托人确实是“邪恶之徒”,那么他的这份辩护词也就不会产生太大的负面影响。单就这一例个案来说,可能影响不大,但是如果其他律师或被动或主动地放弃了真辩,一旦遇到了当真蒙冤的当事人,又如何能真正瞪起眼来?
  据报道,杭州市律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等规定将对此事件启动行业调查程序。其实,该接受调查的不只是涉事律师。只有各方都尊重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司法公正才有望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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