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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要不枉不纵

齐鲁晚报     2020年12月22日
  □史奉楚

  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表示,即将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其中将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将虽未致人死亡,但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形增加规定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现行刑法,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相当于低龄身份成了施暴者为非作歹的“护身符”。辽宁大连不满14岁的蔡某某将10岁女孩连捅7刀杀害,甚至还在QQ群里向同学直播勘验现场过程,毫无悔意。
  法律不能管,家长不会管,学校不敢管的现状,既不利于罪错“熊孩子”的行为矫正,也不能有效抚慰被害人,更降低民众安全感。
  因而,不能“一放了之”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刑法修正案》拟设定特别程序,在特定犯罪中对刑事责任年龄予以下调的做法,体现出其正视未成年人犯罪,惩戒“小恶魔”的决心。对于已满12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做法,能够让刑法之剑惩戒大部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而安抚被害人,提升安全感。
  但是,之前的刑法修正案还存在疏漏之处。如仅考虑到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且情节恶劣的情形,没有考虑到其他致人重伤且情节恶劣的情形。譬如,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纵火致使多人死亡的,持凶器持续不断砍刺他人或其他特别残忍手段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但未致死的。这些行为虽然不属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但其危害性,对被害人的戕害度,对公众心理的冲击不亚于故意杀人。
  故而,惩戒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不必拘泥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少数犯罪,有必要在综合考虑基础上做出权衡。将那些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特别大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纳入刑法制裁范畴。进而既不扩大打击面,将所有低龄犯罪未成年人“一关了之”,也不放纵极端作恶者,不漠视被害人的呼声,以不枉不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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