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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草案、教育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公检法可干预家教 顶替入学明确法律责任

齐鲁晚报     2021年01月21日
  备受关注的家庭教育法草案、教育法修正草案等多部法律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家暴 家庭教育法来了:法律为啥要断“家务事”?
  家庭教育需要立法来设定底线、厘清关系。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家庭教育法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拒绝或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实施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意味着家庭教育实施出现严重问题,应当予以必要干预。
  俗话说,“法不入家门”,家是讲“情”的地方,那么法律为啥要管家庭教育的“家务事”?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不妨先回顾几个曾引起社会热议的事件:
  前不久,贵州凯里某村意外发生火灾,导致一位老人不幸身亡,他两岁多的孙女因双下肢严重烧伤被截肢,女孩父母从外省打工地赶了回来。手术后,女孩哭着说爷爷走后没人给她煮饭吃,请求妈妈不要再离开……
  2020年9月,有网友在社交平台晒出安徽长丰县一名10岁女童被亲生母亲长期虐待的照片。照片上,女孩创口血痕斑斑,令人无法直视。网文称,女孩妈妈多次用绳子鞭打和用火钳烫伤女孩。女孩父亲对此不闻不问……
  太多社会问题的背后,是家庭问题,是教育问题。家庭教育,绝不仅仅是一个家庭关起门来“自己的事儿”。
  家庭教育立法不仅重要,而且必要。“一想到为人父母居然不用经过考试,就觉得真是太可怕了。”这句略带调侃的话,恰恰道出了当今家庭教育的问题所在: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无论是没有时间精力导致监护缺失,还是缺乏正确的成才观、用错了教育方法,家庭教育问题将影响未成年人的终身发展,甚至关乎国家发展和民族进步。
  为此,这部法律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法律管家庭的“闲事”,不是直接参与实施家庭教育,不是控制家庭,而是通过立法,保障每个家庭获得必要支持,调动资源对家庭教育加以专业指导,规范家长行为,规范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行为。
  在这部法律草案中,明确了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其他有关社会公共机构等不同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等作出规定。同时,在家庭教育实施出现严重问题时,法律草案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和督促的权力,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规定。
  ——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是最有家庭教育客观需求的群体,也是家庭教育最容易缺位和最难以保障的群体。法律草案提出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并强调对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家庭、流动人口家庭等,可提供有针对性的乃至入户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以离异为由,从此对孩子弃之不顾,不闻不问。对此,法律草案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
  ——针对殴打虐待等现象,法律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这就意味着,呼唤“妈妈别走”的女孩儿家庭未来或将得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有针对性的服务;虐待孩子的家长将被劝诫制止,接受指导,甚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最郁闷校长”可将家庭教育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家长学校,面对面地告诉家长们,“什么是爱、什么是害”。

教育法修订草案: 拟明确冒名顶替入学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正草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教育部副部长田学军在就修正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为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明确冒名顶替入学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此次修改将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并增加两款,分别规定冒名顶替入学及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或将被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至三年;已取得学位学历证书的将被撤销;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将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新华社、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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