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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八部门发文,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

齐鲁晚报     2021年08月26日
  据新华社电 记者8月25日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等八部门近日印发通知,就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简称“公参民”学校)进行部署,各地要一省一方案,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理顺体制机制,实现平稳过渡,确保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民性,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根据25日公布的《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公参民”学校主要包括三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
  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等因素,抓紧编制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着力增加优质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保障就近入学,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在规范公有教育资源使用方面,通知强调,公办学校投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过渡期,分类管理,稳妥推进。此外,公办学校应当增强品牌保护意识,规范学校名称、简称的使用,不得违规输出品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也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
  在规范招生方面,通知指出,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这四种情况要转“公办” 教育部就规范“公参民”学校答记者问
《通知》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通知》的适用对象包括三类:第一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第二类,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第三类,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学校的要求是什么?
  “公参民”学校具有以下四种情形的,转为公办学校:一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者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应转为公办学校。二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可以转为公办学校。三是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四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公参民”学校继续办民办学校的要求是什么?
  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符合“六独立”要求,可继续办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但限期可整改到位的,也可继续办民办学校。
“公参民”学校终止办学的要求是什么?
  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限期整改不到位无法继续办学,可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对于终止办学的,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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