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笑:
2022年9月1日,本机关在处理投诉举报时发现你涉嫌在执业活动中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于2022年9月1日立案调查。2022年11月22日,本机关向你邮寄送达了青卫医罚告字[2022]1904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在执业活动中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行为。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的行为属于轻微情形。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1月30日决定对你处罚如下:警告。同时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或者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卫医罚字[2022]19046号)实施公告送达,限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377号109室,电话:0532-85788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