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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合约出资义务,导致合作方生意失败
“注资不实”银行被裁定担责
  • 2013年09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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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9月20日讯(记者 石念军) 账面显示注册资金2500万元,验资证明书则仅记载200万元,实际注资究竟多少?在近期的一场合作纠纷执行案例中,蒙阴县人民法院最终以验资证明书记载的数字为据,裁定债务纠纷中的涉事第三人机构注资不实,应在差额2300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是一场经济纠纷诉讼。申请执行人蒙阴县恒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晟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宝安银友实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银友公司),本是合作双方,但因合约执行不畅导致生意失败,于2012年9月诉至法院。今年3月,临沂中院作出执行裁定并指定蒙阴法院执行。因被执行人银友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关义务,5月,恒晟公司向蒙阴法院提出,银友公司成立及其后增资主管部门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中信银行工会应出资2500万元,实际未履行出资义务,申请法院追加该机构为被执行人,并获法院支持。中信银行方面由此卷入此案。
  5月23日,蒙阴县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取证,裁定追加前述第三人机构为该案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注册资金2500万元不实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恒晟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中信银行当月底收到相关裁定后提出异议,认为不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请求撤销该裁定。就此,蒙阴法院合议庭近期组织了听证审查。法院最终裁定,中信银行应在2300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信银行方面对裁定不服,目前已向临沂中院提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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